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 一、原聘僱許可文件。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 三、演出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 四、演出活動企劃書。 五、受聘僱外國人在華期間納稅證明。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