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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第 9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整合勞工保險條例中有關職
業災害保險之相關規定,並自該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
,均不再適用。爰修正本條援引「勞工保險」等規定之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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