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 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施行。
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緩衝期調整各自需求,定明本次修正內容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 行,爰新增第二項。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條修正之施行日期係配合本法部分條文修正之施行日期,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