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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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
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緩衝期調整各自需求,定明本次修正內容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
行,爰新增第二項。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條修正之施行日期係配合本法部分條文修正之施行日期,爰修正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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