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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助失業者參加提升數位能力研習計畫 (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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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本計畫研習以一次為限,研習單元一經學員確認後,不得再要
      求增加課程。 
(二)學員參加各項學習單元之研習以一次為限。 
(三)學員自發券日起 14 日(工作天)未向辦理研習單位報到並經簽認
      者,該學習券失效。 
(四)學員由研習單位依學習券線上學習網檢測(後測)其研習成績,及
      格者核發學員研習證書,並於證書上登載其學習單元名稱及時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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