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訓練單位基本條件: (一) 政府機構、學校、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服務項目應包含辦理身 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 應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施、設備、師資等基本條件。 (三) 訓練場地之環境空間應符合無障礙設備 (設施) ,並應具備相關主 管機關所核發在有效期限內之建築物及消防安全證明。 (四) 組織應健全,具備良好行政作業能力,能辦理就業市場分析、研擬 訓練計畫、職業輔業評量、開拓就業機會及輔導就業,並能依會計 作業規定完成經費結報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