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項計畫經核定後,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之:
(一) 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由核定機關依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款。
(二) 本基金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設立專戶,不得併入各單位之營運
經費使用;結案時如有結餘款項,應按補助比例連同其孳息一併繳
回。
(三) 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
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函報原核定機關同意後方得辦理。
(四) 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五) 本基金補助款之會計作業,由核定機關督導受補助單位參照政府會
計相關規定辦理。
(六)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十日內,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及成
果報告辦理核銷。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明細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 本基金補助之全年度持續執行案件,於年度終了時,補助經費未經
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繳回。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
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報經本基金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