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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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9 條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
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