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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9 條
評選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擔任。另置委員八人至十二
人,由主管機關派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就業服務機關 (構) 、職業訓練機構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與推動國民就業績優事項有關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