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擔任。另置委員八人至十二 人,由主管機關派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就業服務機關 (構) 、職業訓練機構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與推動國民就業績優事項有關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