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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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
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
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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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有未償還本貸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
    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然保險事故發生時間未可預期,
    勞工請領老年給付可能於數十年後,當市場利率持續走低時,即生逾期利率明顯
    高於現行利率。考量勞工保險基金辦理本貸款之立法意旨,係為紓解勞工經濟困
    難,本兼具福利性質,為落實本貸款照顧勞工之美意,爰新增第二項規定,明定
    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
    利率。
二、針對修正條文第二項之年利率調整,舉例說明如下:
(一)假設逾期戶於貸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為三點二二五,修法後,如本貸款目
      前公告利率為百分之一點六七,低於契約屆滿時公告利率,則逾期戶之公告利
      率隨之調降,其逾期年利率調整為百分之二點九二(百分之一點六七加計百分
      之一點二五後得出百分之二點九二),日後視公告利率之調整情形調整計算。
(二)假設逾期戶於貸款契約屆滿時之年利率為一點六六,修法後,如本貸款目前公
      告利率為百分之一點六七,高於契約屆滿時公告利率,則先不作調整,日後視
      公告利率之調整情形調整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