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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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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分期攤繳,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但情況特殊已以書面釋明理由
    者,得專案簽請本局局長核准,不受第四點第一項及第五點分期期數
    之限制。
    前項專案簽准之分期攤繳期限,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
    所定五年之執行期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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