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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9 條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其進用期間合計以不超過十二個月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之進用期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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