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
(一) 補助經費每三個月核撥一次,申請補助單位該年度計畫經核定後,
應檢送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第一季請款收據,先向本會職訓局申
請撥付第一季補助款項 (第一季至第三季,每季預付款為新台幣三
十萬元整,第四季為新台幣十五萬元整) 。以後各季請款時,應先
檢送下列資料辦理前季核銷,始撥付下季經費:
1.前季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含求職求才登記表、推介就業和推介就
業成功名冊及年度就業服務統計表 (格式見附件二、三、四、五
、六) 。
2.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和金額明細表 (如接受二
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
3.各項原始支出憑證 (本計畫僅為部分補助時得檢附影本) 。
4.有關經費支用,接受補助單位需於事先提出每季經費概算情形報
請本會審查,每季經費均依當季經費概算表予以核銷,接受補助
單位所支用數額少於本會原撥付之額度者,得自行留用剩餘經費
,至第四季辦理核銷時,再行繳回結餘。
(二) 接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五日內,辦理第四季核銷 (須附第四
季計畫執行情形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與金
額明細表及各項原始支出憑證等資料) 及檢送計畫執行之總成果報
告。
(三) 申請文件或檢送前二款規定之相關資料,經查確有不實,除應退還
已領之補助外,本會後續將不予補助,該單位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