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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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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資國外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及境外基金之規定如下:
(一)投資前,應根據其績效穩定度、風險值、市場常用指標或各基金評
      比機構所發表基金排名等,提出評估報告後,並按相關授權限額與
      風險控管程序進行投資。
(二)購入單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
      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一。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
      益憑證百分之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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