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投資國外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及境外基金之規定如下: (一)投資前,應根據其績效穩定度、風險值、市場常用指標或各基金評 比機構所發表基金排名等,提出評估報告後,並按相關授權限額與 風險控管程序進行投資。 (二)購入單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 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一。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 益憑證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