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政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得查核醫療機構辦理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業 務,遇有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情事者,得限期命其改善。 醫療機構應就前項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事項,於限期內提出改善之書面報 告。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航港體制改革及實務需求,酌作文字修正。
依船員法第四條規定,船員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修正「航港局」為「航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