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順位、外國人期待工 作地點、工作類別、賸餘工作期間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 轉換作業。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隨機決 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應依前項規定選定至少十名接續聘僱申 請人,且其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應達辦理外國人轉換人數一點五倍。 但得接續聘僱人數未達上開人數或比例時,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六條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未修正。
一、配合增訂第七條第三項,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