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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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事業機
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團體推薦;其經遴聘者,發給規範製訂人員聘
書。
前項聘書效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同第六條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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