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事業機 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團體推薦;其經遴聘者,發給規範製訂人員聘 書。 前項聘書效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同第六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