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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於受領補助之日起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推介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於通報後七日內推介成功時,事業單位得自行招
    募進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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