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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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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招訓時,應確認招訓對象之參訓資格,其廣告或簡章內容,
    應以班名、班址、課程內容、班數、招訓人數、開班日期、上課時數
    及時間、受訓期限、參訓資格、收費標準等為限,並註明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文號,前項招訓廣告或簡章應按招訓日期開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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