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本業務所需之設備,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採購,並 於各項採購設備明顯處,標明「○○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 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並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年限使用與列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