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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輔導進行方式:
 (一) 本局由輔導團中擇定一至三人為各該受輔導單位之輔導委員,並指
      定其中一人為召集委員,由其訂定各該案件之輔導期間。
 (二) 原則上由召集委員與受輔導個案進行一對一之諮詢服務,必要時召
      集委員得諮詢其他輔導委員之意見,或請本局召開該受輔導單位之
      輔導團會議。
 (三) 每一受輔導單位實地諮詢輔導次數以一至三次為原則,召集委員於
      每次諮詢輔導後,填寫輔導紀錄 (附件四) 送交本局。召集委員應
      主動掌握諮詢輔導進度、時數,協助受輔導單位於輔導期間內完成
      諮詢輔導服務。對於未於規劃之輔導期間內完成輔導或改善工作者
      ,應由輔導委員於輔導團相關紀錄或文件中說明。
 (四) 召集委員應於諮詢輔導完成後一個月內撰寫營運建議書 (附件五)
      送交受輔導單位及本局。
 (五) 召集委員進行實地諮詢輔導服務時,針對諮詢互動討論時所衍生之
      相關獨立性主題,可以書面諮詢輔導方式,針對單一問題給予答覆
      ,並將書面諮詢輔導服務答覆併入營運建議書。
 (六) 受輔導個案依輔導紀錄及營運建議書進行作業,如需經費補助者,
      召集委員應於輔導紀錄或營運建議書中敘明,由受輔導個案依輔導
      紀錄或營運建議書檢具經費申請函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轉本
      局核定後,掣據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轉本局依規定辦理撥款事
      宜,受輔導個案並應依本局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七) 凡經輔導團服務結案者,如需後續輔導,再依個案協請該案輔導團
      辦理後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