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管制考核
一、職訓中心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訪視查核,訪視各培訓單位訓練班數比
率應為百分之二十以上,對於成效不佳或需改善者,即以口頭或書面
要求限期改善並進行第二次查訪,若未改善時,則依規定處理。職訓
局得不定期不預告訪視相關單位推動本項計畫執行情形。
二、本計畫按月列管,職訓中心應依規定格式定期填報執行情形送職訓局
彙辦(如附件二)。
三、職訓中心應於聯繫會報中將本案之辦理情形列為重點議題,平時亦應
主動與對口就服中心保持聯繫。
四、各職訓中心應確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核銷情形請按月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