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承購名冊所列勞工購買申請單位興建之勞工住宅,其符合「輔助勞工 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之規定,經直轄市政府勞工局或各縣市政府 審查合格者,報中央核備後,並列送銀行得以專案方式辦理貸款,每 年辦理戶數總量為一千戶。每一獎助專案,其承購勞工可享勞工住宅 貸款輔助戶數最多以每年一百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