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9
九、本署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
    賠償、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義務之機關(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國家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國家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義務之
      機關後,重行請求國家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六)依其請求國家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提升行政效率,參照勞動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就本署國家賠償事
    件無管轄權、不合法定程式、當事人不適格、時效消滅、同一事件或其請求於法
    律上顯無理由等情形,定明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
    義務之機關(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爰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