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署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 賠償、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義務之機關(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國家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國家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義務之 機關後,重行請求國家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六)依其請求國家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為提升行政效率,參照勞動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就本署國家賠償事 件無管轄權、不合法定程式、當事人不適格、時效消滅、同一事件或其請求於法 律上顯無理由等情形,定明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 義務之機關(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爰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