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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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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手續:
 (一) 辦理單位應於檢定日二個月以前,完成審查應檢者資格,並依規定
      格式繕造應檢人員名冊、監評人員名冊、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
      一覽表、檢定費用報繳明細表、經費預算表、支票及領據等,附申
      請表一份,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申請辦理技能檢
      定,並副知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及其總部。
      前項應檢人員名冊,由參加技能檢定國軍人員之服務單位或就讀校
      院依規定表式繕造,送辦理單位。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於接受前述申請案十日內函復及
      撥款,並檢附各該職類之術科測驗試題 (以試題已公開之職類為限
      ) 或術科測驗資料 (試題尚未公開之職類) 及繳費統一收據一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