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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9 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職業輔導評量,指為瞭解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潛能、興
趣、技能、工作人格及生理狀況等所實施之評量,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
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性就業。
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設有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
三、職業輔導評量每月服務量,每七人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
    以七人計。
職業輔導評量之項目、方式及辦理時程等,準用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辦法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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