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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或暫停營業時,應於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
申請書,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復業時,
亦同。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前項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向主管機關繳銷執照。未
辦理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執照。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期間,不得銷毀或移轉個人資料檔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