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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核撥方式: 
 (一) 申請獎助之計畫,經審查通過後,一次先核撥所需總經費百分之七
      十之費用。
 (二) 教材編印完成,受獎助單位以公函檢附全案審查會議紀錄及教材三
      十冊送局核備後,餘款一次付清。
 (三) 經費由本局逕行撥付受獎助單位,各該單位應依本身會計制度支用
      ,並於計畫完成時,檢附全部支出原始憑證,函送本局核銷結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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