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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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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獎助單位應依核定獎助之硬體設施設備項目、規格及數量透過政
    府指定之共同供應契約系統辦理採購,如須變更,應先報經本局核准
    ;如所需項目未能自該系統取得者,則依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是項
    採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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