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結案及核銷:
(一) 各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14日內檢齊本案下列表件至本局辦理經
費核銷事宜:
1.檢附發票或請款收 (領) 據辦理核銷。
2.執行成果報告: (內容應含前言、計畫摘要、執行情形、成果分
析、績效評估、建議事項、成果報告電子檔) 。並附參與活動人
員名單 (含姓名、年齡、身分証字號、服務單位、聯絡電話、電
子郵件信箱等) 。
3.經費支出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實際補助金額。如有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結餘款,應全數
繳回。
4.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暨物件。
5.受補助之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 10 年,本局及審計單
位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二) 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或逕
自變更計畫內容暨執行相關事宜者,取消及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