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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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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雇主於僱用同一身心障礙者滿三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就服中心申
      請補助,經審核後依規定發給補助款:
      1.僱用名冊 (如附表三) 。
      2.經費申請表及收據 (如附表四) 及薪資印領清冊 (薪資清冊、薪
        資發放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
      3.出勤證明。
      4.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5.輔導費申請表及收據 (如附表五) 。
 (二) 僱用初期薪資補助撥付:雇主於連續僱用身心障礙者滿三個月起九
      十日內,檢具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相關文件向就服中心申請。
 (三) 繼續僱用薪資補助撥付:雇主自僱用身心障礙者第四個月起,每滿
      三個月起九十日內,檢具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相關文件向就服中
      心申請。
 (四) 輔導費補助:輔導員輔導身心障礙者獲得僱用滿三個月起九十日內
      ,檢具第一款第五目相關文件向就服中心申請。
 (五) 同一雇主申請前三款補助款者,在同一就服中心服務轄區,以補助
      六人為限。
 (六) 僱用日之起算以申報勞工保險投保日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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