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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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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就服中心為辦理申請案件之訪視及審核工作,應聘請相關專業領域之
    專家、學者擔任輔導委員,提供下列諮詢及服務:
(一)提供企業雇主、專案機關(構)及身心障礙者諮詢服務。
(二)配合就服中心及專案機關(構)安置個案之實際需要,會同訪視並
      提供相關專業適應協助。
(三)提供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業協助及指導等工
      作,並參與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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