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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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
予許可:
一、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
三、檢附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前項申請,如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不予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為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一項第一款爰酌作條次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