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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法請領退休金時,依前條規定分配之累計金
額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
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
前項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基金運
用局每月公告之最低保證收益率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
收益。
前項全年平均利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配合機關組織改制,調整相關組織名稱及業務權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更名為勞動
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爰修正第二項。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一、為使最低保證收益計算方式更臻明確,爰配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之修正,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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