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職業工會或漁會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年度加保不符規定人數佔該職業工會或漁會當年度新加保人數之
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補助
款之半數;在百分之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十五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
月補助款;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及第二個月
補助款。但次年度未核給補助款者,不予扣除。
(二)已預收勞保費或職保費,而未依規定設立保險費之專戶,或未依規
定檢送「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或「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
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報告表」者,當年度尚未核撥
之補助款暫停撥付。於當年年底前仍未改正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
助款不予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