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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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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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編列基準及補助上限:
(一)經費編列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及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
      限參考表(如附件三)編列。
(二)辦理職業訓練、各系所課程活動或設備費等與本計畫目的無關之經
      費項目,不得編列。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不同經費項目補助者,應明列全
      部經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及分攤
      表等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點次變更。

【附件三修正說明】
一、配合點次變更修正
二、為協助學生就業及缺工廠商補實特定產業人力,明定校園徵才活動參加廠商逾五
    十家者,其中應包含百分之五特定產業,爰增列備註欄位文字。
三、備註說明增列第三目,現行第三目及第四目配合移列至第四目及第五目。
四、為因應現行職涯諮詢相關證照,駐點職涯諮商或諮詢服務之職涯諮商人員採認之
    資格條件增加「CDI 國際生涯發展諮詢師講師證書、CDA 生涯發展諮詢師、SCPC
    國際職業策略規劃師」證書,刪除 CDF  生涯發展諮詢師證書,爰修正備註欄位
    文字及備註說明第五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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