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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應檢人不准進入試場,收回缺考者試題、試卷
     (卡) , (缺考者試卷浮籤不得撕去) ,立刻將應到、缺考、實到人
    數及缺考號碼分別填寫試場記錄表內 (二份) 一份由試務人員二十分
    鐘後收取,一份於結束後裝入試卷袋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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