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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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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依核定之術科測驗收費標準,通知報檢人繳交術
    科測驗費用,不得額外加收其他費用。另合理分配術科測驗所需各項
    支出經費比例,本撙節開支,收支平衡為原則,並應確實依「辦理技
    能檢定學、術科測驗支付標準表」,核實支付各項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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