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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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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單位,應於五年內接受本部委託辦理該補助職類級別之技能檢
    定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
    受補助單位於場地評鑑合格有效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前項委
    託及協助辦理相關活動,本部將以書面限期繳回全額補助款項,並廢
    止其評鑑合格證書,不再受理其申請場地評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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