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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民間團體推動國際勞工事務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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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本部函復受補助單位審核通過,經費由受補助單位於出國時先行墊
      付,並於計畫結束或返國後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結報。
(二)補助國際機票除依前點第四款規定外,另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
      票影本。
(三)補助生活費部分,應檢送受補助單位支給出國人員之收據影本。
(四)除前三款規定外,有關領據、申請預撥部分經費、經費結報程序、
      計畫成果報告表等經費請撥及結報事宜,悉依前點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申請核銷時送交所發表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表電子檔
    ,本部於完成補助撥款程序後,得將計畫成果報告表,公布於本部指
    定網站。本部得依補助計畫內容及性質,邀請受補助單位參與本部辦
    理之經驗分享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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