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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技能檢定服務模式區分為「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及「專案檢
定」三種模式,惟考量該等模式受理報名日期有所差異,為使同年度各職類級別收費
標準不因檢定服務模式不同而有差異,爰增訂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