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督導及考核: (一)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二)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者,除應於規定期限 內提出改進計畫,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部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者,不予補助。 2.本部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前項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