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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通用性向測驗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9
九、借用單位對借用器材不得毀損;施測時,受測者如在題本上做任何記
    號應於歸還時負責擦拭乾淨,違者停止借用一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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