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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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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補助、或有溢領情事者,分署得撤銷或
    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或補助;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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