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地查核選列原則如下: (一)工程進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間,此進度外之工程查核得計 入查核件數,但不作為工程主辦機關之相關人員及廠商獎勵之依據 。 (二)工程進度雖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間,但查核時該工程無明顯 之施工進度或無勞工作業時,該次查核得計入查核件數,但不作為 工程主辦機關之相關人員及廠商獎勵之依據。 (三)視工程推動情形及作業危害程度安排查核時機,並得不預先通知赴 工地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