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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統一規範執行事項:
(一)訓練計畫之提案規劃:
      1.提案班次招生訓練人數至少以 30 – 40 人辦理規劃,實際開訓
        人數至少需達 15 人方可開班。
      2.各班次以規劃訓練總時數以不超過 450  小時為原則,申請單位
        於職業訓練計畫書中,應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
        析,經審查核定後辦理。
(二)規劃提案審查作業之注意事項:
      1.下列各項納為優先補助之審查評比條件:(具備下列條件有詳細
        且具體規劃者,優先給予補助)
     (1)所提計畫業已掌握學員結訓後就業之用人單位,學員結訓後有
          明確完善就業輔導安置措施或已結合企業雇主,就工作機會辦
          理訓練者。
     (2)所提計畫可以協助結訓學員就業,預估其訓後就業比例可達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能持續就業達 3  個月以上者或依本項作業
          規定完成之計畫實際成效更佳有具體績效者。
     (3)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參與訓練人員名單。
     (4)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5)曾接受職訓中心委託或補助辦理相關訓練,推介就業等具體績
          效優良者。
     (6)申請單位為經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7)提案單位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項目之軟、硬體條件。
     (8)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9)申請單位曾接受職訓中心委託或補助,而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
          ,能確實依限進行各項報表函報及經費結報核銷作業。
    (10)訓練經費自籌比率較高者。
    (11)其他(由各職訓中心依需要自行規劃訂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不予補助之條件:
     (1)開訓人數少於 15 人或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作業規定不符者。
     (2)所送訓練計畫或總體計畫項下子訓練計畫經費於當年度就業安
          定基金相關計畫項下已接受補助者。
     (3)3 年內曾接受本會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補助經費,經核定執行績
          效欠佳、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記錄者。
     (4)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活動、藝術、民俗、休憩益
          智、生活應用、性情陶冶及有爭議之訓練(如涉及醫療行為,
          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或其他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而未
          獲同意之訓練,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
          活動,均不予辦理。
     (5)所送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無法呈現預期就業效果或預期
          就業率偏低。
     (6)審查補助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者。
     (7)補助單位經查證執行不實或經通知改善而不改善者及擅自變更
          核定計畫內容者。
     (8)補助單位於核定之計畫外「巧立名目」向學員收受其他費用,
          經查屬實者。
     (9)其他(由各職訓中心依需要自行規劃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