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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檢附證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
      認定聯影本一份。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中心
      (站)申請補發。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
      除應檢附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
      認定聯影本外,另須檢附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
      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文件
      。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
      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有離異情形者,其申請資
      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於
      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
      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完成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之子女在學證
      明正本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