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地方性計畫經本部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分署通知受補助
單位掣據請款。
分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式
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向分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
(一式二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
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分署辦理經費核銷
(附件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