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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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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訓練業別以下列為優先:
(一)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十二項業別(人才培
      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工程顧問、文化創意、金融服務、
      流通運輸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通訊
      媒體、資訊服務、環保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
(二)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詳見作業手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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