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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9
九、用人單位進用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
    十五款之個案,如有延長補助之需求,應依下列規定向執行單位提出
    申請:
(一)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滿三十日後十四個工作日內提出。
(二)檢附原核定函影本、個案基本資料、進用個案投保資料、申請原因
      等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經執行單位評估(如附表五)核定後,執行單位始得領取
    延長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