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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依前三條規定申請者,得委託執業所在地按摩業職業工會代轉申請;在尚
未成立按摩業職業工會地區,得委託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團體提出申請。
按摩執業許可證及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毀損、遺失或滅失時,得依第六條
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